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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公寓空调设备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09月01日 10:24 管理员 点击:[]

为规范学校学生公寓空调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安全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学校学生公寓的空调设备,包括学生公寓分体空调机(室内机、室外机及遥控器等附件)。

第二条 管理职责

(一)空调设备的购置安装、资产管理、维修更新由资产处牵头按照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并加强对空调维修维保单位的监督协调管理。

(二)空调设备监督管理由后勤处、后勤集团、通识学院、江北校区管委会等物业具体监管部门负责,保卫处配合加强安全监管。日常使用管理由学生公寓物业服务单位具体负责。

(三)学生处、研究生院、学院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和违纪处理。

第三条 使用要求

使用者应按照《空调使用说明书》操作。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开机前检查电源插座插接是否完好,遥控器模式设置是否正确,调整正确后方可开机,重新开机间隔3—5分钟。

(二)提倡节约用电,根据国家节能相关规定,夏季室内气温超过30℃及以上、冬季室内气温低于8℃及以下,方可使用空调。使用空调设备时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

(三)空调运行中要关闭门窗,确保使用效果和节约用电。空调不运行时应开启窗门,保持室内空气的流通。空调设备使用期间,使用者应及时清理室内外积水。

(四)寝室内无人时应关闭空调设备,长时间不使用应将空调设备电源插头拔出,卸下遥控器电池,妥善保管好遥控器。

(五)为保证空调维修质量和公寓安全管理,空调设备出现故障后,应立即停机并及时报修,不可私自拆卸或联系非学校指定专业维修维保单位及个人维修。

(六)空调设备电源,不得插接其他用电器或拉接临时电源。

(七)空调室外机上不得搁置花盆、拖把等物件,不得在室内空调机上刻、画、挂衣服、搭毛巾、放置杂物等。

第四条 维护维修

(一)空调设备的维修按采购或维保合同约定执行。非学校采购或维保合同指定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卸或打开室内机和室外机。

(二)空调设备日常维保由学校指定的专业维修维保公司负责,包括对空调设备的清洗、加氟和维修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联系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维修维保。

(三)学生使用时如发现空调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公寓楼栋值班室或所属物业服务中心报修。

(四)报修程序与电话

1、学生一般情况在本楼栋值班室填报空调维修单后,由楼栋值班室汇总报公寓物业服务中心,特殊紧急情况拨打服务热线报修:具体为62769054(南区学生公寓)、62769548(北区学生公寓)、15723048005(新北区学生公寓)、62768398(兰花湖片区学生公寓)、67001128(江北校区学生公寓)。如遇空调故障引发的电气事故、火灾等还须第一时间报保卫处(南岸校区、兰花湖片区值班室24小时电话62769110,江北校区值班室24小时电话67001676)。

2、各公寓物业服务中心报学校指定的空调售后服务专业维修维保公司进行维修。

3、学校指定的空调售后服务专业维修维保公司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维修,并接受物业服务及监管部门、资产处的监督协调管理。

(五)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监管学校指定的专业维保维修公司,建立空调设备定期的维修维保档案,专业公司应当将日常维修维保记录清单按期上报给资产处。

(六)如空调无法维修需要更换,由学校指定的专业维保维修公司技术人员和物业服务单位提出,物业具体监管部门签字后报资产处,按设备报废及更换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七)学校指定的维修维保单位进场作业须遵守学校维修施工有关规定,依程序完善手续,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发生责任事故应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安全管理

(一)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应要求本学院学生合理、正确使用空调,并对安全负责。学生公寓物业服务部门应严格管理,协助学院对空调设备和使用的合理、正确及安全性负责。

(二)学生公寓物业服务单位要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全面掌握学生公寓空调设备和运行情况,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安全。对违规使用空调的学生要及时开展批评教育,需要给予学生纪律处理的,报相关学院、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给予纪律处理。

(四)学校后勤处、资产处、学生处、研究生院、保卫处、后勤集团、通识学院、江北校区管委会要定期不定期对学生公寓空调的安装、使用、运行、维修保养、隐患整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并下达整改任务书。

(五)学生公寓物业服务单位、各学院应当以如何安全使用空调为内容,通过讲座、展板、宣传栏、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 收费管理

(一)空调使用电费以寝室为单位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的原则,空调用电与学生寝室产生的其他用电一起计入学生寝室用电总数,除去学校免费提供每生每月5度电(寒暑假期间无定额指标),超额用电单价按照重庆市居民用电收费标准执行,超出电费以寝室为单位按时向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缴纳,费用的分摊由寝室人员内部协商解决。超额用电每月由学生到公寓物业服务部门电收费处缴清,学生公寓物业服务部门每月有权对未缴清超额电费的寝室进行断电催缴,并按时与学校进行结算。

(二)对在规定时间拒不缴超额电费的,公寓物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停电处理。

第七条 变更程序

(一)在校生空调使用的变更程序。学生使用空调应遵循自愿原则,学生在规定期间内可按规定程序自行决定是否使用空调。

1、凡同意开通使用空调的,需每人填写《规范使用学生公寓空调承诺书》,交楼栋管理员处存档。寝室全体学生一致同意的,将每人填写完毕的《规范使用学生公寓空调承诺书》以寝室为单位交楼栋管理员处存档并汇总上报公寓物管办公室。

2、寝室全体学生一致确认不开通使用的,持学院审批同意的《学生公寓不使用空调申请表》,报物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由物业管理部门封存空调。如封存空调的寝室人员更换、新入住的学生有开通使用需求的,须按第1条规定在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空调的恢复使用手续。寝室个别学生确认不使用的,本人持学院和物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学生公寓不使用空调申请表》、学院审批同意的《学生公寓调整申请表》一并到学生处、研究生院或学生寝室安排管理部门办理寝室调整手续。

3、调整过程中,物业管理部门要协助学生公寓寝室安排管理部门进行寝室调整安排,学生应在填表之前先到物业管理部门处登记,由物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并做出调整或者封存的选择。

4、学生寝室的调整应遵守学校规定的办理时间和流程,如寝室调整过程中没有寝室可供调整的,学生将不能立即进行调整,待有可供调整的寝室后再行调整。在调整寝室最终审批下达之前的时间内学生应承担其使用空调所产生的费用。

(二)新生空调使用的变更程序。新生入学时寝室空调统一先开通,新生应于进校后两周内以寝室为单位向物业管理部门确认是否继续开通空调,如继续开通,应经所住寝室全体学生同意,填写《规范使用学生公寓空调承诺书》,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楼栋管理员处存档。对已确认不使用空调的学生,按照在校生解决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违纪处理

(一)学生有违反本办法所列行为的,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学院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二)学生应按照规定操作使用空调。学生在使用空调过程中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构成违纪的,学校将对学生进行违纪处理。赔偿标准根据学校采购成本及空调维修公司的维护成本,按平均年限折旧法进行确定。

1、过失造成空调设备损坏或因保管不善造成配件丢失的,责任人须照价赔偿,如责任人不明确则由全体寝室成员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故意损坏空调设备或丢失配件的,责任人须照价赔偿,如责任人不明确则由全体寝室成员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学生应在寝室内规范使用各种电器,如有将空调电源插头插入非空调线路插座、将其他电器电源插头插入空调线路插座等以违规方法操作电器的行为,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

(四)空调安装后,未达到使用条件的寝室将不能开启空调。学生私自违规开启空调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造成整栋公寓断电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生私自联系非学校维修单位或个人进行维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学生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私自调换寝室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学生违规使用空调设备构成违纪除按照本办法处理外,违反法律法规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其他

(一)为保证空调正常安全使用,由学校定期招标确定维保单位,并对维修维保及常用易损配件价格进行审定。空调设备质保期以后,由学校增加维修维保经费预算。

(二)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自行购置加装空调。

(三)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经学校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本办法由后勤处、资产处、学生处、研究生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学生公寓不使用空调申请表》

附件二:《学生公寓调整申请表》

 学生公寓不使用空调申请表.doc

          学生公寓调整申请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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