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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公共区域空调设备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03月10日 10:22 管理员 点击:[]

为规范学校公共区域空调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学校公共区域的空调设备,包括公共区域中央空调机、分体空调机(室内机、室外机及遥控器等附件)。

第二条 管理职责

(一)分体空调设备的购置安装、资产管理、维修更新由资产处牵头按照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并加强对空调维保单位的监督协调管理。

(二)部门、学院分体空调设备日常使用管理由空调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公共区域分体空调、中央空调日常使用管理由物业服务单位具体负责。

(三)后勤处、资产处、保卫处、后勤集团、通识学院、江北校区管委会等具体监督部门负责物业监管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四)学生处、研究生院、学院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和违纪处理。

第三条 使用要求

(一)使用者和物业服务人员应按照《空调使用说明书》或中央空调操作规程规范操作。

(二)分体空调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由各使用部门负责,维修和维保由资产处负责组织指定的专业维修维保公司实施。公共区域分体空调、中央空调的日常使用管理由物业服务部门负责,维修和维保由后勤处负责组织专业维修维保公司实施。

(三)根据国家节能相关规定,夏季室内气温超过30℃及以上、冬季室内气温低于8℃及以下,方可使用空调。使用空调设备时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

(四)使用空调期间,保持办公室门窗关闭,以确保空调使用效率和节约用电。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使用时电源插接完好,长期不用时拔掉电源。安装空调的场所,必须“人离机停”,个别需要长时间恒温的实验室等,须向物业服务监管部门备案开放时间和空调设定温度。

(五)后勤集团应确保中央空调安全、节能运行。后勤集团和物业服务单位根据作息时间、教学安排需要派专人负责行政办公楼、教学楼中央空调和公共区域分体空调按时开启与关闭,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加强开机关机日常检查,并做好开关及值班维护纪录。

(六)中央空调寒暑假开机时间另行确定,特殊情况需要开机由党政办公室通知物业服务单位并明确开关机时间。

(七)体艺馆、报告厅等场所举行大型活动需使用空调的,根据活动安排开机。不符合开机的情况下,一般的校内活动原则上不开中央空调,特殊情况需要开机制温的,需事先与物业服务单位协商后提出,经举办活动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开机。

第四条 维护维修

(一)空调设备的维保由学校指定的专业维修维保公司负责。由专业公司负责进行空调设备的清洗、添加制冷剂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联系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维修维保。资产处负责监督协调管理。

(二)分体空调设备的维修维保按采购或维修维保合同约定执行。非采购或维修维保合同约定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卸或打开室内室外机。

(三)使用者如发现分体空调出现故障,应立即终止使用并及时联系资产处或学校指定的专业维修维保公司报修。

(四)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定期空调设备的维修维保档案,专业维修维保公司按期将维修维保记录清单报送资产处。

(五)如空调无法维修需要更换,由使用部门或物业服务单位提出并经维保公司技术人员和物业具体监管部门签字后报资产处,按设备报废及更换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条 用电管理

(一)后勤处、后勤集团对校区内分体式空调将实行“总量严格控制,二级定额包干”的原则核定用电定额。

(二)教室、实验室空调年度用电定额核定:根据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时数,教室按110%核定,实验室按150%核定。

(三)特殊情况(如恒温实验室、弱电机房等)使用的空调用电定额,由使用部门向物业服务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并提出意见后,报物业服务监管部门审批。

(四)学校按空调机的功率和使用部门的性质对各二级部门核定空调用电定额指标,包干使用,计量收费,定额内节约奖励,超额自负。超额用电部分的收费标准按居民生活用电收费标准执行。

(五)学校部门、学院向学校申请购置新安装空调,须先经后勤处对用电进行审批后报资产处进行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安装,后勤集团负责安装空调用电计量装置并接入校园节能监控平台。

第六条 安全管理

(一)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部门应严格管理,分体空调由使用部门负责使用安全,公共区域分体空调、中央空调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使用安全。

(二)学校后勤处、资产处、保卫处、后勤集团、通识学院、江北校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对公共区域分体空调和中央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运行、维护保养、隐患整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向使用部门、物业服务单位、空调维修维保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

(三)使用部门和物业服务单位要加强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自行进行整改;不能自行整改的,交由空调维修维保公司进行整改,确保使用安全。

第七条  赔偿与处理

(一)部门使用的分体空调在使用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规操作、私拉乱接、私自联系非学校指定专业维修维保单位进行维修等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设备毁损的,或因保管不善造成配件丢失的,责任人须照价赔偿,如责任人不明确则由使用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共区域分体空调、中央空调在使用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规操作、私拉乱接、私自联系非学校指定专业维修维保单位进行维修等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设备毁损的,或因保管不善造成配件丢失的,责任人须照价赔偿,如责任人不明确则由物业服务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赔偿标准根据学校采购成本及空调维修公司的维护成本,按平均年限折旧法进行确定。

(四)对于在空调使用管理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设备毁损的责任人,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任何个人违规使用空调设备构成违纪除按照本办法处理外,违反法律法规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其他

(一)空调用电定额与电费根据学校今后用电定额管理办法执行。

(二)为保证空调正常安全使用,中央空调和分体空调由学校定期招标确定维保单位,并对维修维保价格进行审定。空调设备质保期以后,由学校增加维修维保经费预算。

(三)部门、学院自行购置空调除需进行用电审批外,购置安装、维修维保、使用管理、安全责任全部由本部门、学院自行负责。

(四)经营性场所安装必须经后勤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安装,购置安装、维修维保、使用管理、安全责任全部由经营单位自行负责。

(五)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试行。由后勤处、资产处、学生处、研究生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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