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出租出借门面管理,实现出租出借门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修订)》(重工商大发〔2023〕287号)和《重庆工商大学门面出租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重工商大发〔2023〕28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工商大学后勤处所监管的出租出借的门面。
第三条 后勤处确定一名处领导分管出租出借门面管理工作,监管科负责具体实施,其他科室配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贯彻执行国家、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规章制度,执行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的相关决定,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第五条 提出所分管门面合同到期重新招租的申请。
第六条 催缴租金、水电气费、物业费等费用,向工作组汇报年度租金收取情况。
第七条 负责所分管门面的日常监管, 每月对出租出借门面至少开展1-2次安全检查。对承租人合同执行情况,包括遵纪守法、经营管理、设施设备、房屋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意识形态、治安稳定、市政环保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整改,根据情况按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理。
第八条 根据合同约定,审查装修改造设计图纸并备案,加强施工过程监管,组织进行验收,对所分管门面的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维修维护。报修程序如下:
(一)承租人提出报修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核实,由后勤处按规定进行维修维护。
(三)无法确定维修责任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共同确认。
(四)若涉及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维修基金使用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
第九条 负责合同到期后租金缴纳情况核查,提供承租人租金和水电气费完清证明,财产清理、房屋及设施设备验收,督促清场和场地交接工作。
第十条 配合资产管理处对门面进行招租、合同签订、终止、保证金收退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衔接和处理。
第十一条 及时与学校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通报信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监督管理情况和有关问题及建议。
第十二条 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租金催缴和日常监管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章 租金收取
第十三条 后勤处监管科要对所有出租出借门面的合同建立台账,定期核对租金缴纳时间,实时开展租金收取工作。
第十四条 在租金缴纳日期一周前,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向承租人发出提醒。
第十五条 在租金缴纳日期三天前,后勤处安排专人到现场向承租人发送书面《租金催缴通知书》,并要求承租人或者现场负责人签收,如承租人或者现场负责人拒绝签收,后勤处工作人员应在物业或者其他第三方人员见证下完成《租金催缴通知书》送达。通知书应明确缴费金额、缴费期限及缴费方式,催促承租方按时缴纳租金。
第十六条 若承租方逾期未缴纳租金,后勤处应立即启动联合催收程序。由后勤处牵头,联合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开展第一次上门催收,向承租方发出书面《租金催缴通知书》,现场明确告知其违约事实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根据实际情况,可开展第二次联合催收。
第十七条 逾期15天不缴清的(目前学校合同暂定时间为15天,实际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后勤处牵头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开展第三次现场催收,可根据情况要求承租人限时缴清租金,否则,学校将严格执行合同违约条款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向学校缴纳违约金(滞纳金)、停止供水供电等,同时上报资产出租出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终止合同程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第十八条 对于因特殊情况(如商户经营困难、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无法按时缴纳租金的,经后勤处核实情况后,责成承租人提前写出书面申请并承诺限期缴纳租金时限,报学校资产出租出借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后执行。
第十九条 租金缴纳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承租人将租金按时缴到重庆工商大学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承租人到后勤处开具缴费通知单,承租人凭该通知单到学校财务处开具缴费票据。
(三)对需要先开票据后缴费的承租人,后勤处开具缴费通知单并提交给学校财务处开具票据,承租人到后勤处领取票据后将租金缴到重庆工商大学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承租人缴纳租金,均不得以现金或转账形式交付给任何个人或划入任何非学校指定银行账户,否则学校视为未产生费用缴纳的效力,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故意或者恶意拒不缴纳租金,或者欠租金额超过保证金的,后勤处应立即上报学校资产出租出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出相应工作建议。
第四章 门面收回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合同到期的出租出借门面、或者提前终止合同的出租出借门面,后勤处牵头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进行现场确认后,收回出租出借门面,移交资产管理处进行管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后勤处在出租出借门面管理实施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工作台账,包括文字、图片以及视频资料等。
台账应详细登记出租出借资产的合同内容、各年度(季度)的应收、实收金额,并与财务处不定期的核对租金账目情况。同时,不定期向学校资产出租出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出租出借门面租金收取情况。
第二十三条 门面监管人员在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遵守门面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廉洁协议,自觉接受学校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门面监管人员如因管理不善等导致学校不能按时足额收到租金、水电气等相关费用或出现违法、违规、违纪的情况,对学校造成损失或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学校其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学校其他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后勤处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后勤处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和完善。